施工單位發生交通事故的報告程序
2022-09-27來源: 作者:甘肅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劉紅榮
小編語:施工單位在日常管理和生產經營中會使用大量的機械車輛,部分職工和勞務人員也存在駕駛私家車上下班等問題,偶爾還會發生交通事故。但鑒于這些事故原因較為復雜,企業如何能夠依法依規地處理,因此需要認真應對。
施工單位發生交通事故的報告程序
施工單位在日常管理和生產經營中會使用大量的機械車輛,部分職工和勞務人員也存在駕駛私家車上下班的等等問題,情形較為復雜,需加強日常管理和發生事故后的依法依規地處理和應對。
施工單位交通安全管理情況特殊
依據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對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可同時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與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一般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同時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判斷的標準是看事故發生時是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如果是,則可能會同時構成生產安全事故;如果不是,則是單純交通事故。對不同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應按以下程序報告。
一、員工開私家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該類事故一般發生在生產經營活動啟動前或停止后,應認定為單純的交通事故,直接報交警部門處理即可,不涉及人員傷亡的輕微事故也可由事故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報社保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和賠付。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在受傷后三十日內提出;單位不申請的由受害人或其親屬、工會在受傷后一年內提出。勞務人員同樣適用以上規定。
二、單位公車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事故。一般情況下,單位公車在公務交通活動中發生事故不涉及生產經營,可只報告交警部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處理;但如果事故造成了較大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除肇事司機有責任外,單位在公車管理中也有漏洞,如何調查認定并追究單位或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沒有具體規定,適用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因此,對該類事故需要向安監部門報告,以免因遲報、漏報、隱瞞不報而增大責任。
三、企業自營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以車輛租賃、客貨運輸為主營業務的企業的上述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可同時構成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該類事故發生后,經營企業除向交警部門報告外,還要按程序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以免因遲報、漏報、隱瞞不報而增大責任。如果造成了較大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事故調查部門除依法劃定交通事故責任外,對承擔責任的車輛還可會倒查車輛經營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的漏洞,并對相關人員追責問責。
四、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包括全封閉施工路段)內機動車發生的事故。均應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報告安監部門,包括職工或勞務人員上下班的私家車在生產經營活動場所內發生的事故在內。對沒有人員傷亡、經濟損失較小的一般事故以下的事故,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自行處理。
五、開放式邊通車邊施工路段發生的交通事故。對社會上的通行車輛來講,首先是交通事故,報交警部門處理;但由于是施工路段,施工方對該路段的交通安全負有保障和防護責任,如施工方對事故發生有一定原因力,則構成生產安全事故,應及時報告安監部門。對項目內部的車輛(包括項目部和分包人、勞務隊的運輸車輛)來講,因與生產經營活動高度相關,應認定為交通事故與生產安全事故的競合,應向交警部門和安監部門同時報告。
六、為施工項目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在非施工路段發生交通事故。首先應認定為交通事故,向交警部門報告處理;如事故車輛為項目運送材料物資,按合同約定送貨上門運輸風險由供貨方承擔的,采購方無向安監部門報告的義務。如是施工項目內部的車輛(包括項目部和分包人、勞務隊的運輸車輛),由于該車輛與生產經營活動高度相關,由項目部按程序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如果造成了較大傷亡或較大社會影響,事故調查部門除依法劃定交通事故責任外,對承擔責任的內部車輛還可能會倒查項目在車輛管理中的漏洞,并對相關人員追責問責。
需要注意的是,對以上二至六類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劃分不承擔責任的一方,說明在安全管理上沒有漏洞,不用承擔安全管理責任。但由于交通責任認定存在一定的延后性,一旦被認定承擔責任后再向安監部門報告,則會引發遲報、漏報、隱瞞不報的重大責任風險,所以建議該類事故發生后,按程序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向安監部門報告時,可能會存在安監部門不接受的情況,但不能因安監部門不接受而忽略報告,也不能已向交警報告而代替向安監部門報告,并且一定要留存報告錄音或書面證據,以便情況發生變化或事態擴大時備查。
另外,勞務公司對勞務人員的工傷參保情況,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上的難點和漏點,要引起項目參建單位的重視,勞務人員一旦發生工傷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務公司一般規模小、經濟支付能力有限,往往易引發工傷勞務人員、勞務公司、建設工程企業之間的糾紛,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方要督促勞務公司對勞務人員參加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