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25來源:中國安全生產 作者: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高危行業領域
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0年4月26日
湖北省高危行業領域強制
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工作,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安全事故預防功能,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不斷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要求,在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責險,充分發揮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事故預防作用和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經濟補償功能,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
二、工作目標
自2020年5月1日起,在全省高危行業領域全面實施安責險(本方案中所稱的安責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建立健全安責險服務體系,推動形成政府及相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等共同參與,多方聯動,穩步推行安責險的工作格局。
各市、州、縣政府及其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力措施推進安責險工作,確保到2020年底,本地區本行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參保率達到50%以上,規模以下企業參保率達到30%以上;到2021年底,本地區本行業高危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參保率達到80%以上,規模以下企業參保率達到50%以上;到2022年底,實現全省高危行業企業全覆蓋。
三、職責任務
(一)生產經營單位。在全省范圍內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購買安責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安責險。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安責險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含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生)。已購買與安全生產相關其他險種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增加或將其他險種調整為安責險。安責險的保費由生產經營單位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
(二)保險機構。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湖北銀保監局的監督指導下,保險機構應積極開發符合我省高危行業特點,有效引導企業提升安全生產能力的保險產品;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險理賠服務,認真履行安責險理賠服務義務;依據合同約定足額提取事故預防費用,優化資金使用方案,協助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等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確保安責險事故預防功能有效實現。不得在簽訂安責險合同過程中強制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其他商業保險或提出其他附加條件;每年1月底前向省應急管理廳、湖北銀保監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送上年度的工作情況和本年度的事故預防服務計劃。
(三)第三方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及實際情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選擇的第三方機構,應協助開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相關工作,配合做好對保險機構從業行為規范的考核監管,共同維護信息監管平臺的有效運行。
(四)政府與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安責險在高危行業領域具體實施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據工作職責積極做好高危行業領域強制推行安責險工作,鼓勵和引導在其他行業領域推行安責險,對保險機構、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管、指導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建議。
四、實施要求
(一)保險機構確定。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在湖北銀保監局業務指導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2年一次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5-8家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安責險業務的保險機構進入主管部門統一的安責險信息監管平臺,并建立相應的考核和退出機制。
(二)保險費率計算。保險機構按照生產經營單位行業屬性、規模大小、安全風險程度、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標準化達標情況、隱患排查整改情況等安全生產要素及以往事故記錄、賠付率等,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機制。保險費率根據上年度安全生產狀況,按照一定比例可每年上下浮動1次(按照生產經營周期投保的除外)。各保險機構應根據不同行業領域特征,制定安責險基礎保險費率和具體費率浮動規則,積極開發相應保險產品并及時上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
(三)保險合同期限。保險合同期原則上為1年。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退?;蜓舆t續保。
(四)保險金額核算。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涉及人員死亡的,每人累計賠償限額原則上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確定,但不得低于30萬元/人;其他損失按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限額。同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獲取的保險金額應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五)保險機構評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全省安責險評價機制,對保險機構進行年度評價。凡經考核存在問題的保險機構,視情節輕重采取直接解除合同、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約談等方式進行處理,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政府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推動落實,細化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健全工作機制;在安全生產相關財政資金投入、信貸融資、項目立項、進入工業園區以及相關產業扶持政策等方面,優先考慮推行安責險良好的生產經營單位,并視情給予一定專項資金進行獎補。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將安責險投保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評定的必要條件,作為安全生產分類監管的重要參考。
(二)開展宣傳培訓。各地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安責險的宣傳力度,不斷增強企業投保意識;各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主動開展安責險的推行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業務培訓,努力營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
(三)強化信息共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安責險信息監管平臺,對保險機構、第三方機構和參保經營單位在參保過程中事故預防服務、規范投保、及時賠付、爭議協調、獎懲落實等重點環節實行有效監管,實現信息共享。